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宁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02民初1218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龙威经贸广场3号楼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66685835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宁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富春东路10号泰禾红郡2幢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2YJ7N0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宁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福建省宁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0266元,减半收取计5133元,由原告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