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初1号
原告: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龙威经贸广场3幢1016室。
法定代表人:张宗钰。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美玲,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0号201室。
诉讼代表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卢海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财丁,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福建省大需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余梓安
审判员  陈光华
审判员  王武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