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02民初3088号
原告:宁德市大需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8幢3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66685835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821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4A4JF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宁德市大需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宁德市大需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市大需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大需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7820元,减半收取计3910元,由宁德市大需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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