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特114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198号和顺欧典小区**栋*号铺。
法定代表人:储亚锋,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玉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金林,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金林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沙劳人仲字[2019]第356-1号仲裁裁决:一、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金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580元(3780元/月×11个月);二、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金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064元(5133元/月×8个月);三、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金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394元(5133元/月×18个月);四、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金林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18元/天×12天);五、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金林工资1737.93元(3780元/月÷21.75天/月×10天);六、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金林鉴定费300元。
被申请人张金林亦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在期限内以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针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沙劳人仲字[2019]第356-1号仲裁裁决,张金林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对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沙劳人仲字[2019]第356-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王     晴
审判员 胡     颖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热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