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新0103民初7331号
原告: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198号和顺欧典小区**栋*号铺。
法定代表人:储亚锋,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受理费、送达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是在给**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应当***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裁决有误,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原告单位的总经理,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上旬被告到原告处从事装修工作,2018年5月25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由原告单位总经理***被告支付了医疗费。2018年7月16日被告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8月16日该仲裁委以(2018)沙劳人仲裁字第3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2018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除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证实外,还有工商档案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从事的是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是其单位总经理**个人雇佣提供劳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8年5月25日原告乌鲁木齐亚坤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