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3执保15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联东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联东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4213901203676676)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联东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李晓倩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蔡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