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3民初1852号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联东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长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联东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长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联东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书记员 蔡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