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利鼎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2民初2032号
原告: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6号2栋C座。
法定代表人:焦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海波,男,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赣榆区赣马镇南关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宁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鸿,男,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青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云曦,女,黑龙江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965,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96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在2014年6月签订《肇东福和御园三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经办人为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肇东十七道街福和御园三期25、26号楼的消防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明称为福和御园三期25、26号楼,建筑面积为35000平方米(以实际发生为准),工程价款为工程总价2,975,000.00元(建筑面积85元/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并约定了承包范围及方工、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在施工完毕后,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仅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10,000.00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965,000.00元至今未支付。同时,经原告查询得知,二被告之间存在着承发包的关系,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消防工程欠款对外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企业名称已变更为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又变更为哈尔滨利鼎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但仍以原企业名称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仍使用原企业名称公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规定,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志勋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