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利鼎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泰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195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
法定代表人焦民,职务经理。
委托哦代理人梁继昌,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泰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XX柱,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泰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在另收执行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春风
审判员 :何玉欣
审判员 : 孙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项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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