隽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安永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隽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8677号
申请人:天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114。
法定代表人:张泮彩,经理。
被申请人:隽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大道**105-4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齐兴,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
法定代表人:李太权,经理。
申请人天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隽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张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隽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2936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隽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隽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隽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329363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齐军
审 判 员  姚学喜
人民陪审员  陈宝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