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润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汇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02民初443号之一
原告:福建汇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黄石社区黄石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付玲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润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36号建工大楼17层1719-1720、1721-17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汇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润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汇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汇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汇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2元,减半收取计3866元,由福建汇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