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1民初802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日生,彝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1624231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依法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