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民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204国道东、盐渎路北物联大厦1601-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58967143G。
法定代表人:邢利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竹屏社区大竹林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064269025B。
法定代表人:罗琨,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马龙县通达建筑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龙泉东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217270511E。
法定代表人:许荣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文华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736062346。
法定代表人:张庆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7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递交了上诉状,但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勇斌
审判员  王芸琪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