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龙泉东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许荣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云南省砚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云南省文山市。
上诉人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至2022年3月7日,均未按照该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王汉水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钟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