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风景名胜区***鸿工程服务部、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辖131号 原告:昆明***风景名胜区***鸿工程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风景名胜区汤池街道**社区上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0MA6PEA805Q。 主要负责人:***,该服务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淼(***丈夫),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龙泉东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21727051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高速公路连线旁(云南达亿食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NUUHR3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风景名胜区***鸿工程服务部与被告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昆明***风景名胜区***鸿工程服务部诉称,被告负责人于2020年4月20日与云南省昆明市***风景名胜区***鸿工程服务部签订***摆依河河道治理项目二标段分包***摆依河河道治理项目挡墙劳务施工合同。该项目于9月20日完成,9月29日进行合同内金额结算,合计为1,287,608.00元。被告支付给原告670,000.00元,承诺欠款2020年年底结清,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付。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剩余金额617,608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第十八条第六款约定合同发生争议由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因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辖区范围内,宜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至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于2022年5月9日裁定:被告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2年7月2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该由工程所在地的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纠纷因履行***摆依河河道治理项目二标段挡墙劳务施工合同产生,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合同双方在《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无效。宜良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睿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