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朗硕广告有限公司

临沂市龙润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74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朗硕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三路与红旗路交汇向北20米路东0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9066533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龙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琅琊**与涑河北街交汇处创业大厦1324-1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694438823J。
法定代表人:吕艳竹,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朗硕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硕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龙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朗硕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74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龙润公司在山东省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账户为91XXX72内存款(应冻结30万元,已冻结492.81元)。2019年8月7日,朗硕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主张双方已庭外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龙润广告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账户为91XXX72内存款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