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朗硕广告有限公司

临沂朗硕广告有限公司、临沂市龙润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7420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朗硕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三路与红旗路交汇向北20米路东0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9066533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龙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琅琊**与涑河北街交汇处创业大厦1324-1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694438823J。
法定代表人:吕艳竹,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朗硕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龙润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沂朗硕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龙润广告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龙润广告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临沂朗硕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