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3950号
原告:**县浩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晏北街道贾庄村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如,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明,**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昌平,职务:经理。
被告:**,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县浩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县浩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县浩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思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晓晴
书记员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