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4596号
原告:***,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北京达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峪新大街9号2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303167291
法定代表人:王梅,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斯马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岭南路36号8幢七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5258894Q
法定代表人:张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北里42号楼3层2单元3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TF090Y
法定代表人:马琴,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达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发公司)、北京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家园公司)、北京斯马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马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斯马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发公司、被告百家园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支付我劳务费2700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20年初经三被告层层介绍最终到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工资为200元/天,我工作到2020年2月25日,因被告拖欠我二月份工资3200元迟迟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斯马特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达发公司签订了清洁承包合同,***是达发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的员工,我公司向达发公司按时支付承包服务费,已经结清,现已经与达发公司解除了服务合同,我也与达发公司联系过***的工资事宜。
达发公司未作答辩。
百家园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5日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工作。审理中,***提交转账记录、收据、证明,表示该工作系经百家园公司介绍,上述工作期间工资系达发公司向其发放,劳务费标准为每天200元,除去休息时间,工作时间共计32.5天,现已经收到达发公司支付的劳务费3800元,尚欠2700元劳务费未支付。斯马特公司提交其与达发公司签订的《清洁综合服务承包合同》、中国光大银行业务受理凭证,表示***系达发公司向其派遣的保洁人员,其与达发公司的服务费已经结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据***提供达发公司、百家园公司的联系方式和住所地无法通知其应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达发公司、百家园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达发公司、百家园公司未在公告传唤的日期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达发公司、百家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提交的转账记录及斯玛特公司提交的《清洁综合服务承包合同》足以认定,***与达发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经达发公司派遣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5日从事劳务工作,***要求达发公司付清劳务费27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与斯玛特公司、百家园公司均无劳务合同关系,其要求斯马特公司、百家园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达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劳务费27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由北京达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北京达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晶
人民陪审员 石亚华
人民陪审员 张占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孔德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