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6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大道**D2-3-501,现通讯地址:西青区精武镇才智道35号海澜德大厦1号楼2102。
法定代表人:曾桂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忠,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朝晖
审判员  卢 磊
审判员  张秀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邱司川
书记员王小珂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