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唐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辖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环外)海泰大道**D2-3-501。
法定代表人:曾桂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斌,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唐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阅园****楼**703
法定代表人:景香兰,总经理。
上诉人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唐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40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将《项目合同》认定为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错误的。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本案中的《项目合同》所施工的智慧磐石项目形成的就是不动产资产,属于军队的国有资产。2.在建设工程的订立和履行的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本案中适用的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诸多条件进行了规定,需要有相应的资质、要求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等。在《项目合同》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双方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双方选择适用建筑法的约定看,双方明确知道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第二、从双方约定的施工方式可以看出,上诉人不仅仅是提供劳务,还包括提供材料及相关技术。合同第三条约定上诉人需要就项目施工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被上诉人需要提供施工图纸及设计交底,第四条要求上诉人应具有相应的项目施工资质,上诉人负责安全保卫及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上诉人还需要在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取得国家要求的与项目相关的合法手续和验收合格材料,这些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建筑工程合同的特征。第三,合同第五条就项目质量自检、验收及保险进行了约定,第六条对项目设计变更进行了约定,第七条项目价款及结算约定按预算清单暂估签订价75万元,其中施工费为约定价款,线缆辅材部分以最终实际发生量为准进行结算,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上诉人应向甲方及最终用户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这些合同内容都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所特有的内容,因此《项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二、工程款的支付情况证明双方之间是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的施工义务,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8日一共支付了十多万元工程款,要求上诉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名称为“建筑服务*工程款”。该增值税发票均交付给了被上诉人,从这一合同履行情况也能明确看出双方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属于专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不适用约定管辖,因此本案中《项目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管辖无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北京唐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上诉人起诉的法律关系错误,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认定的专属管辖。双方所签订的《项目合同》第七条7.1中第二款约定的价款是施工费加线材辅料(附件也是如此约定),也就是上诉人在此项目中仅提供劳务施工。项目所需的设施、设备、主材均由被上诉人提供,施工图纸及方案也是被上诉人提供。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仅提供劳务及辅料,上诉人收取的是人工费(施工费)和辅料款,不是工程款,应属于劳务合同的性质,而劳务合同适用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二、上诉人在2020年5月7日给被上诉人的“维修告知函回复”中也认可是“劳务施工”,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本案双方已经在合同中协议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条款,本案应以双方约定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甲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合同内容,可以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400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王伟杰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