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5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唐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阅园一区8号楼6层703号。
法定代表人:景香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环外)海泰大道36号D2-3-501。
法定代表人:曾桂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斌,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君,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润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潘庄镇白庙村八区1排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秀,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康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唐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润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唐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6.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付平平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