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32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村,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峰,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1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潘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光谷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朝,女,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臣,男,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被告: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金港工业区1区。
法定代表人:潘建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明敏,女,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集团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蓓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丽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