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九易科技有限公司、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3005号之一
原告:江苏九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姜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纪林。
被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光谷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
原告江苏九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91445.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产品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回转台基础框架等产品,总价款356万元。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变更单》,最终确定总价款为3556690.35元。并约定付款方式:预付款30%,货到港30%,热试款30%,质保金10%。至2019年4月7日时,原告已将合同约定产品全部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使用所购产品为他人组装设备,该设备在2019年底前已经热试成功。2018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产品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AC3操作箱悬臂机构等产品,总价款290.5656万元。并约定付款方式:预付款30%,设备到港30%,热试款30%,质保金10%。至2019年8月1日时,原告已将合同约定产品全部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使用所购产品为他人组装设备,该设备在2020年9月前已经热试成功。2018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产品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回转台基础框架等产品,总价款270.7348万元。并约定付款方式:预付30%,同时开具对应金额发票;交货合格,同时开具合同金额剩余全票后付款30%,热试合格后付款30%,10%质保金。至2018年11月16日时,原告已将合同约定产品全部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使用所购产品为他人组装设备,该设备在2018年底前已经热试成功。2019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产品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设备海运包装,部件,总价款19.6066万元。2019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产品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清灰孔门等包装要求,总价款3.2万元。2019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产品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设备海运包装,部件,总价款23.746万元。2019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产品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设备包装,总价款12.877万元。上述合同均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码头合格,100%付款。上述义务原告均已全部履行,实际结算总价款为59.346841万元。2019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产品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结晶器罩等产品,总价款65.9825万元。并约定付款方式:预付30%,交货合格后付30%,热试成功付30%,余款10%质保(热负荷试车合格)满1年付清。至2020年1月11日时,原告已将合同约定产品全部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使用所购产品为他人组装设备,该设备在2020年11月以前已经热试成功。综上,被告应付原告合计1042.298856万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893.154303万元,尚欠原告149.144553万元。2022年2月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该欠款金额准确。被告所结欠的款项是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11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9月29日所分别订立的《产品供货合同》的全部质保金及部分热试成功后的应付款。上述款项被告早就应当付清,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付,显系违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多份《产品供销合同》,虽然有部分未附通用条款,但所有合同形式一致,根据页码可知存在通用条款,在通用条款中,双方约定了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需方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凌 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