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3207号
原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光谷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
被告:***,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被告:江苏亘润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亘润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