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3779号
原告:江苏九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姜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光谷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
原告江苏九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九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九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九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九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