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中央绿城东、迎宾路北高家村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39141196。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港,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1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到庭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港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港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港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线下调查,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祥盛物流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1年6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欠款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雷洪夏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