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众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5民初280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众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永安街143号政府办公楼415室-3152(***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众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卿 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