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5民初280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众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永安街143号政府办公楼415室-3152(***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众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卿 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