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黔盛建筑有限公司

兴仁市黔盛建筑有限公司、兴仁县全顺建筑材料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仁市黔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709545294R。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仁县全顺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陆关居委会摆布河,注册号522322600158816。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生,河北省红安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春,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2日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四川省万州区人,现住贵州省兴仁市。
上诉人兴仁市黔盛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仁县全顺建筑材料租赁站及原审被告***、**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2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仁市黔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仁市黔盛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仁市黔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0元,减半收取7560元,由上诉人兴仁市黔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鹏
审判员杨林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向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