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3512号
原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9507698P,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邬树村幸福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庭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086112210,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经五路**。
法定代表人:隆玉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原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7元,依法减半收取3814元,由原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夏 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