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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通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4194号

申请执行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邬树村幸福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庭顺。

被执行人:四川通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张润珍。

本院在执行***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通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通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通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87022元,申请执行费1205元。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川A1××××欧旅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依职权通过网络专项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通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润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