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3187号
申请执行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邬树村幸福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庭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阳贵信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192号2栋902室。
法定代表人:倪兰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128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贵信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阳贵信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6元、执行费263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贵信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4489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被执行人等价值的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阳贵信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24489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宗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