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瑞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格瑞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科力特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3民初1091号
原告:格瑞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夏区庙山邬树村幸福一路**。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科力特重工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华顶印务包装工业园******。
原告格瑞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科力特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格瑞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瑞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瑞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格瑞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