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执异672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鹏,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申请人:李彦广,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吉林弘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秋,吉林弘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广与被告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彦广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了(2021)吉01民初52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博宇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博宇公司对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博宇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院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博宇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翠翠
审判员 蒋振华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