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乐之教育培训学校、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春乐之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宁,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长春博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合台工业区6号地银安路345号吉林省新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南楼。
法定代表人:王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军,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鹏,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乐之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乐之培训学校)因与上诉人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装修损失一节,在仅有装修合同、装修方收据、无转款凭证佐证付款事实,且博宇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宜通过鉴定确认案涉租赁房屋装修费用。二审经本院释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在二审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乐之教育培训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9元,上诉人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管 莉
审判员 李 迪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鈅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