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小合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2月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4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董 强 审判员  杨 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