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盛润扬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33724号
原告:***,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周(***之夫),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兴盛润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138室。
法定代表人:顾军,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兴盛润扬建筑有限公司提高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兴盛润扬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崔艳丽
书 记 员 孙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