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琸胜仿古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02民初9882号

原告: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光东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何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珍,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系公司员工。

被告:**琸胜仿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永,住所地**省永年县永年区讲武镇刘七方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迁飞,总经理。(未到庭)

原告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琸胜仿古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必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8月8日签订的《砖雕制作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6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何珍及委托代理人胡美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城中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合同,由原告负责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马路里提升项目的施工。因项目施工需要定制砖雕,遂原告委托被告制作。2020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砖雕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交付给采购单位使用;履行地点由原告方指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6400元预付款,制作完成后,再支付尾款6400元;如有争议的,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6400元,但被告收到预付款后,没有制作砖雕,也迟迟未交货,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无结果,造成原告工期延误。为此,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琸胜仿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签订的《砖雕制作合同》。

二、被告**琸胜仿古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付款6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减半受理费4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琸胜仿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