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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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7721号
原告: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光东路338号综合楼2层206-208号。
法定代表人:何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珍,女,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王莺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叶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