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0332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被告: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光东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80394404U。

法定代表人:何珍。

原告***与被告浙江思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2020年12月25日,原告***以对方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