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台仙民初字第1287号
原告:台州神仙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祝文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辉,仙居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台州神仙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台州神仙居公司)与被告***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神仙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4年9月25日由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仙人劳仲案字(2014)第058号仲裁裁决,双方对该裁决不服,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先向本院起诉,且双方争议已经本院(2014)台仙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一并作出裁判。因此,原告台州神仙居公司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台州神仙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明
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
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