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天旗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1018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天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西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古正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8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202025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红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天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天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以被告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天旗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宁波天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天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敏
审判员胡飞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