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十安建材批发中心与某某、湖南东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保214号
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十安建材批发中心,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经营者:周波
被申请人:顾红兵,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XX。身份证号码:XX
被申请人:湖南东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汪友爱。
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十安建材批发中心与被申请人顾红兵、湖南东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597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向法庭提供了岳阳市岳阳楼区XX房屋作为担保,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为岳房(2016)第XX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十安建材批发中心在本案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其保全金额没有超出在本案中的诉讼标的,并向法庭提供了岳阳市岳阳楼区XX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为岳房(2016)第XX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顾红兵、湖南东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597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顾红兵、湖南东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597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周波、严俊名下位于岳阳市岳阳区XX房屋,该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为岳房(2016)第X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米 辉
人民陪审员  李世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