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东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保82号

申请人:湖南东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969号万境水岸和苑20栋614房。

法定代表人:汪友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申请人湖南东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湘0724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该裁定书作出的次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家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卓晓

书记员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