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景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73行初2498号
原告:德尔塔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德尔塔林荫大道1030号。
法定代表人:E.艾伦·阿诺德,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长虹,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第三人:河北汇景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敏。
原告德尔塔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03392号关于第4976041号“景秀假期COMFORT HOLIDA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尔塔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尔塔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尔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德尔塔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周丽婷
审 判 员 刘义军
审 判 员 宋 晖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杨恩义
书 记 员 国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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