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1民初307号
原告:哈尔滨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嘉园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鹏,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光,该单位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朋,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行政服务中心支部书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单位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因与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哈尔滨电视台)、被告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广新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鹏,被告哈尔滨电视台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坚、张国朋,被告文广新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哈尔滨电视台给付广大公司工程款19,615,321.52元,并赔偿广大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文广新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日,广大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哈尔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广电局)招标的“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有限电视技术综合楼项目”。中标后,广大公司与广电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大公司承包该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建筑物外2米以内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土、水、电、消防及工程量清单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待审计审定后,付到工程价款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后按约定支付”。随后,广大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新增部分工程量。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经广大公司申报,工程总造价为65,129,436.43元。截至起诉之日,广电局共支付38,415,337.18元,尚欠26,714,099.25元未付。此欠款数额再扣减空调工程、消防工程价款后,广电局最终欠付19,615,321.52元。其间,经广大公司多次索要,2016年1月31日,哈尔滨电视台向广大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
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辩称:1.施工合同是广电局与广大公司签订的,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无论是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还是签订施工合同后,都是各自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由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承担合同履行的责任,因此,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没有共同承担或连带承担合同履行的法定或约定义务;2.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根据,合同对审计的约定是有效的,本案争议的工程款应当经审计确定;3.工程款至今未结算是由于广大公司不能提供竣工结算的审计资料所致,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质证。因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对广大公司举示的证据一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据三工程结算材料中的工程签证单、证据四哈尔滨电视台转账支票及哈尔滨银行进账单,广大公司对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举示的证据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三限期提交竣工结算材料的通知、证据四会议签到簿及工程评审工作抓紧推进的通知、证据五工程审计协议书领取登记薄一份及工程审计协议书两份、证据六市广播电影电视机构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2年3月23日下发的哈编字[2012]5号《关于我市文化广电系统体制及机构改革的通知》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以上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广大公司举示的证据三中除工程签证单外的证据,因系广大公司单方出具,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对其不认可,且广大公司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部份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五,因该证据与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举示的证据六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广电局实行局台分设的事实,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六,因是复印件,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对其不认可,广大公司亦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举示的证据二,因是复印件,广大公司不认可,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
诉讼中,根据广大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不含消防工程和空调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7年1月16日,该公司出具[2017]龙建鉴字第001号《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有线电视技术综合楼项目(不含消防和空调)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有线电视技术综合楼工程总造价(不含消防和空调)为49,423,282.88元。因哈尔滨电视台、广大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机构逐项进行答复并对有关项目造价进行调整,最终确定涉案工程(不含消防和空调)总造价为48,435,783.10元。其中,土建装饰工程造价为41,894,608.27元,暖通工程造价为4,482,892.93元,电气工程造价为2,058,281.90元。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此最终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日,广大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有限电视技术综合楼项目。2011年5月23日,广大公司与广电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大公司承包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1号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有限电视技术综合楼项目“建筑物外2米以内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土、水、电、消防及工程量清单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建筑面积15,024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18层,开工日期2011年5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12月31日,工程质量合格,合同价款45,984,413.23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待审计审定后,付到工程价款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后按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合同签订后,广大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新增部分工程量。2011年12月31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诉讼中,本院根据广大公司申请,委托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不含消防工程和空调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最终确定涉案工程(不含消防和空调)总造价为48,435,783.10元,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此外,经核实,双方共同确认已付工程款(不含消防工程和空调工程)为33,815,337.18元;双方共同确认甲供材及水电费总计为3,869,862.44元,均同意在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除。
另查明: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哈编字[2015]5号《关于我市文化广电系统体制及机构改革的通知》,广电局与哈尔滨电视台实行“局台分设”。
本院认为:广大公司与广电局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根据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问题。因双方对鉴定最终确定的涉案工程(不含消防和空调工程)总造价48,435,783.10元及已付工程款(不含消防和空调工程)33,815,337.18元和甲供材、水电费为3,869,862.44元没有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工程欠付工程款数额为10,750,583.48元。关于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主张有些工程项目保修期为5年,应预留相应质量保证金是否成立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为合同价款的5%,未约定质保期。通过涉案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就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执行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该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为5年,其余项目均为2年。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提出该项抗辩主张的根据亦在于此。对此,本院认为,因涉案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该日之次日即2012年1月1日起算,至今已超过5年,故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该项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哈尔滨电视台、文广新局就涉案工程与广大公司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广电局与哈尔滨电视台实行“局台分设”前,广电局与广大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完工后,现由哈尔滨电视台使用。哈尔滨电视台是合同受益人,享有合同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应承担给付拖欠涉案工程款的责任。2012年哈尔滨市文化广电系统进行体制及机构改革,广电局与哈尔滨电视台实行“局台分设”,广电局更名为文广新局,与哈尔滨电视台不具有经济利益牵连,亦非涉案工程受益人,不是涉案工程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应因其此前签订涉案合同即承担责任,因此,广大公司请求文广新局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哈尔滨电视台应否承担广大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如应承担,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哈尔滨电视台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广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关于利息起算时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涉案工程已于2011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此日为应付款时间,亦为利息起算日,广大公司该项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50,583.48元;
二、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0,750,583.48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70.50元,鉴定费500,000元,由原告哈尔滨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117.10元,由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负担613,25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韧
审 判 员 王晓东
代理审判员 李妮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