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107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肸,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罗书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16364046。
法定代表人:陈文浩,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龙,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京平,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斌之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明佳路****29-2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84494T。
法定代表人:陈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恒榆创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巴**融汇大道****1-3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QGQRXN。
法定代表人:李廉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金贸花苑****会信用代码91500234660881456G。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斌之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榆创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斌之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榆创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懿
书 记 员 周凤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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