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4民初493号
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安驰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45元,由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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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