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济宁祥通化纤有限公司、张建鲁、郑钦荣、张振宇、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当日进行了网络查控,上述被执行人除个别银行帐户中有极少量存款外,未查控到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
2020年9月3日,执行人员到上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了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本院出具了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张振宇、山东祥通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权证号(证明)为中005349、中005350、中005351、中005352、中005353、中030481、中030482、中030483、中030484、中035819、中036698、中036330、2013011220、2013011218、2014002164、2013011223、济开国用(2005)0816050028、济开国用(2005)0816050029、济开国用(2005)0816050071、(2005)0816050070、济开国用(2005)第0816050028号;被执行人郑钦荣、张建鲁名下有多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权证号(证明)为中区2011803442、中区2013007707、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000487号;被执行人郑钦荣名下有多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权证号(证明)为中区2007001399、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001392号。济宁市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本院出具了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权证号(证明)为兖国用(2012)第2824号、兖房权证兖州字第**、兖房房权证兖州字第**、房权房权证兖州字第**、权证房权证兖州字第**、证兖房权证兖州字第**,2013)第1929号、兖房权证兖州房权证兖州字第**、州字房权证兖州字第**、字第房权证兖州字第**、第×房权证兖州字第**、××房权证兖州字第**、×号房权证兖州字第**、号、房权证兖州字第**、、兖房权证兖州字第**、兖房房权证兖州字第**、房权房权证兖州字第**、权证房权证兖州字第**、证兖房权证兖州字第**、兖州房权证兖州字第**、州字房权证兖州字第**、字第房权证兖州字第**、第×房权证兖州字第**、州区房权证兖州字第**,9号。上述多个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处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另查明,2020年3月17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11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0年9月3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银行事务的工作人员接受执行人员的调查问询,称目前无能力偿还债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进行了网络查控,2020年9月16日对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人员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代理人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兆军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于 涛
书记员 张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