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08555268,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菱花科创A座6层。
委托代理人:贾义军(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5K14X4Y,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檀湖戴家。
本院在执行***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抚州金溪支行的银行账户,在约谈申请执行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贾义军后,申请执行人***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不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891执9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文 斌
审判员 李赟审判员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赛